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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西安百业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百业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10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百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赵贝贝。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宋津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万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百业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08440元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42元、执行费452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执行长  董保明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刘晋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权晓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