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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谢海东与郑素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海东,郑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财保21号申请人:谢海东。被申请人:郑素玉。申请人谢海东与被申请人郑素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郑素玉名下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浙K),保全金额为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合法,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难以弥补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郑素玉名下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浙K,保全金额为8万元。二、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永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珍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