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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沈阳中方砂轮有限公司与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中方砂轮有限公司,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351号原告:沈阳中方砂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凯,辽宁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景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中方砂轮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中方砂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中方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为710元,由原告沈阳中方砂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霍观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