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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洪民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田某诉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某,张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洪民川字第324号原告田某,男。被告张某,男。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诉,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黄 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