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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3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祁建军与崔海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建军,崔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3执38号申请执行人:祁建军。被执行人:崔海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商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崔海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崔海龙银行账户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志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泓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