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杨玉买与张增胜、武美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买,张增胜,武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杨玉买,男,195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增胜,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武美霞,女,197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玉买与张增胜、武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张增胜、武美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增胜、武美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张增胜、武美霞向申请人杨玉买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20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加倍支付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李利军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1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增胜于2016年2月26日偿还申请人杨玉买20000元;于2016年3月26日前、4月26日前、8月26日前分别偿还20000元,共计偿还80000元整,申请人杨玉买自愿放弃利息及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10元由被执行人张增胜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慧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