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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1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喀拜?吐尔逊别克与白生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拜·吐尔逊别,白生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1民初88号原告:喀拜·吐尔逊别克,男,哈萨克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额敏县。委托代理人:拜山别克,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生金,男,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额敏县。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喀拜·吐尔逊别克与被告白生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喀拜·吐尔逊别克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喀拜·吐尔逊别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6元,减半收取25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喀拜·吐尔逊别克负担。审判员  马力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龙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