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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刘力辉诉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力辉,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388号原告刘力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炎,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力辉诉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力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刘力辉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岳春人民陪审员  黄祖敏人民陪审员  尹敏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凌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