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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林道金与沙县万成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道金,沙县万成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514号原告林道金,男,汉族,1956年8月29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梁颖,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被告沙县万成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琅口后底竹木加工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50427100017057。法定代表人黄秀兰。原告林道金与被告沙县万成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道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729.5元,由原告林道金负担。审 判 长  黄艳华人民陪审员  李思友人民陪审员  苏 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