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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存粉与李有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存粉,李有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1033号原告周存粉。委托代理人陈春建,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有怀。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存粉与被告李有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有怀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存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存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存粉负担。审判员 於 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童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