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台执民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台州市方远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方远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台执民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方远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从福。被执行人:浙江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道铨。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方远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远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2)台仲裁字第181号裁决书,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华公司)履行该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该裁决,爱华公司实际应支付方远公司工程款644869.60元;爱华公司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爱华公司应承担已由方远公司预交的仲裁费用、鉴定费3140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爱华公司对外负有大量债务,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正在执行,其财产由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统一处置,申请执行人方远公司的本案债权已向该院申请参与分配。现因客观原因,被执行人爱华公司的财产暂难以处置完毕,故申请执行人方远公司的本案债权暂未能实现。2016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方远公司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调查材料、参与分配材料、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由其他法院统一处置,但因客观原因暂难以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浙台执民字第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宏亮审 判 员 杨振东审 判 员 金文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