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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思科系统(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思科系统(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47号申请人思科系统(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淑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沐珣。被申请人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勇。被申请人马勇,男,1972年5月6日出生。申请人思科系统(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马勇名下共计5633740.94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足额开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思科系统(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思科系统(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马勇名下共计五百六十三万三千七百四十元九角四分的财产。申请人思科系统(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智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