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民终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凤珍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复民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凤珍,焦复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终8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凤珍,男,1957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滦平县金沟屯镇金沟屯村中心桥****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复民,男,1933年4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滦平县金沟屯镇金沟屯村*组。上诉人赵凤珍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滦平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319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金沟屯上湾子沙坝处的土地,经两级法院审理作出生效判决,被告焦复民将土地交回金沟屯第六小组,金沟屯第六小组对上湾子沙坝处土地未进行从新分配,原告赵凤珍起诉要求被告焦复民归还土地,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张凤珍的起诉,上诉赵凤珍上诉称,被上诉人归还六组土地63亩,归还上诉人所分得宽8米长225米共2.7亩,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凤珍起诉被告焦复民归还土地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柴燕宏审判员 刘连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