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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民终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凤珍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复民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凤珍,焦复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终8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凤珍,男,1957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滦平县金沟屯镇金沟屯村中心桥****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复民,男,1933年4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滦平县金沟屯镇金沟屯村*组。上诉人赵凤珍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滦平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319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金沟屯上湾子沙坝处的土地,经两级法院审理作出生效判决,被告焦复民将土地交回金沟屯第六小组,金沟屯第六小组对上湾子沙坝处土地未进行从新分配,原告赵凤珍起诉要求被告焦复民归还土地,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张凤珍的起诉,上诉赵凤珍上诉称,被上诉人归还六组土地63亩,归还上诉人所分得宽8米长225米共2.7亩,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凤珍起诉被告焦复民归还土地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柴燕宏审判员  刘连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