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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么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么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6民初698号原告么某。被告常某,1991年9月21日。原告么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卫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么某,被告常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经过短暂接触后于××××年××月××日在文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共同生活。但是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少沟通,在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而争吵,有时被告还对原告大打出手。不仅如此,在婚后,被告根本不和原告沟通,经常对原告实施冷暴力,现在已经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并没有像原告诉状所述的被告经常打原告,被告与原告进行沟通,原告不理被告,所以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手续。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么某与被告常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