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4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应祥与沈碧鸿、柳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应祥,沈碧鸿,柳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4398号原告:林应祥。委托代理人:刘文其,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碧鸿。被告:柳志荣。原告林应祥为与被告柳志荣、沈碧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陈安栖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应祥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志荣、沈碧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林应祥诉称:2015年6月26日,被告柳志荣、沈碧鸿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林应祥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双方签订《房地产再次抵押借款合同》,被告柳志荣、沈碧鸿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300000元,借期5年,月息为1.8%,按月支付,并将坐落于珠港镇陈屿铁龙头村(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玉国用(2002)字第1817号)房屋抵押给原告,并到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房地产二次抵押登记相关手续,依法取得玉房他证玉环字第0875**号房屋他项权证。两被告从2015年10月开始停止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再次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如果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利息或归还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提前要求甲方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管维修费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全部费用。故诉请:一、判令被告沈碧鸿、柳志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从2015年9月27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支付到实际还款之日止;承担律师费3000元;二、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珠港镇陈屿铁龙头村(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玉国用(2002)字第1817号)房屋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按房屋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沈碧鸿、柳志荣未作答辩,也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相一致。另查明,被告沈碧鸿、柳志荣于1989年9月14日登记结婚。被告沈碧鸿、柳志荣支付原告利息至2015年9月26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房地产再次抵押借款合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联,借条原件,房屋他项权证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被告沈碧鸿、柳志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并未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沈碧鸿、柳志荣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现被告沈碧鸿、柳志荣未按《房地产再次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付借款利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沈碧鸿、柳志荣提前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并有权就被告沈碧鸿所有的房产实现抵押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沈碧鸿、柳志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林应祥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7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限被告沈碧鸿、柳志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林应祥律师费3000元。三、原告林应祥有权就被告沈碧鸿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珠港镇陈屿铁龙头村(房屋所有权证:042680;土地证号:玉国用(2002)字第18**号;他项权证:玉房他证玉环字第0875**号)房屋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22.50元,由被告沈碧鸿、柳志荣共同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84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