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第00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邵晖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第0052号之一被执行人邵晖,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邵晖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的(2009二中刑初字第014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邵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邵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邵晖人民币2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二中刑初字第0144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沈晶宇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守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