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7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565号原告:常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封丘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封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童永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