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刑更8号罪犯童某,公司员工。2015年8月6日,本院作出了(2015)杭萧刑初字第1610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罪犯童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已执行)。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缓刑执行机关杭州市滨江区司法局现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童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杭州市滨江区司法局提出,罪犯童某在缓刑执行期间,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建议本院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童某的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在杭州市滨江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罪犯童某于2016年1月16日至1月31日期间,多次伙同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楼3单元1202室棋牌室内参与赌博,被公安民警查获。2016年2月2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据此作出萧公(南阳)行罚决字(2016)10692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童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上述事实,有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评议审核意见表、合议意见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执行回执、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本院(2015)杭萧刑初字第1610号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缓刑犯告知书、讯问笔录、票据、送达回证、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童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杭萧刑初字第161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对罪犯童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童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六个月。(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奎刚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人民陪审员 吕杏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国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