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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何芝会对何在权与张国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芝会,何在权,张国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异10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何芝会,女,1952年12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申请执行人何在权,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张国大,男,1951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受理何在权申请执行张国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依申请执行人何在权的申请追加何芝会为本案被执行人,何芝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何芝会称,法院在没有任何生效判决确认自己具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径行追加自己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追加自己为被执行人适用法律不符合本案情况;查封案涉房屋之前,案涉房屋已售与案外人张国保。异议人遂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执36号以及(2016)川1302执36-1号执行裁定书。异议人何芝会向本院递交了《门面买卖合同》复印件、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复印件三份、还款单据及历史交易流水复印件、张亚丽出具的收条复印件三份及说明复印件。经审查查明,何在权诉张国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国大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何在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何在权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川1302执36号执行裁定,追加第三人何芝会为被执行人。何芝会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何在权清偿债务218439.2元及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随后作出(2016)川1302执36-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何芝会所有的位于新生六街10幢底层21号(产权证号:南南监00****16)非住宅房。何芝会随即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1、《门面买卖合同》约定:何芝会将位于新生六街10幢底层21号门面以30万元的价格售与张国保;门面在太和乡信用社抵押贷款本息14万元由张国保在2015年3月底前一次性付清,余款16万元房款现金分期在2016年5月底前全部付清;张国保在付清房款后,何芝会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在没有过户前的租金由何芝会收取。合同中并未对房屋交付作出约定。2、张国保分别于2015年3月29日、2015年7月10日和2016年2月7日在银行取款14.万元、1万元和12.7万元,张亚丽于取款当日分别向张国保出具收条,金额分别为14万元、1万元和13万元。交易流水显示2016年3月29日,何芝会名下贷款实际还款金额为141894.53元。张亚丽于2016年1月28日出具说明称,因张国保已交齐28.2万元购房款,我已于1月预收承租人2016年度房租4万元,现该款用于抵扣张国保剩余1.8万元购房款,我再于3个月内将剩余房租2万元退还张国保。3、被执行人张国大与何芝会系夫妻关系,张亚丽二被执行人女儿。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国大所欠申请执行人何在权交通事故赔偿款系被执行人张国大与异议人何芝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本院依据该解释的规定,追加何芝会为被执行人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异议人何芝会认为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定情形且于法无据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关于案涉房产的查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之规定,本案买卖双方约定张国保在付清房款后,何芝会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没有过户前的租金由何芝会收取,案涉门面登记在何芝会名下对外出租,2016年度的租金系何芝会女儿收取,张国保尚未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何芝会要求撤销查封裁定,解除对案涉门面查封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何芝会的全部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曾文军人民陪审员  欧全珑人民陪审员  明国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