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执字第10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卢海霞与牛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海霞,牛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082-2号申请执行人卢海霞被执行人牛攀本院在执行卢海霞与牛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牛攀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海霞申请执行的标的98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卢海霞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吕传乾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淑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