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05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曹婷婷与桂林市七星房产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婷婷,桂林市七星房产管理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256号原告:曹婷婷。委托代理人:刘竹玉。被告:桂林市七星房产管理处(原用名桂林市房产管理局第三房产管理处),住所地桂林市桂大路二十一栋前楼二楼。法定代表人:莫莉,该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程进宝,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婷婷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4元(原告已预付本院308元,应退还原告1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 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秦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