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民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忠平、王天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忠平,王天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珙民初字第2208号原告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南一段17号。法定代表人刘祥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天奇,该公司员工。被告曾忠平,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王天翠,女,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原告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珙县农商行)与被告曾忠平、王天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珙县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何杰、黄天奇及被告曾忠平、王天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珙县农商行诉称,原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批准变更为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忠平于2012年5月23日与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23日至2015年5月23日,约定月利率0.959%。被告曾忠平、王天翠用其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巡场镇塘坝村×××号2楼、3楼、4楼,面积为458.4平方米,房屋所有产权证号为宜房权证珙县字第2011×××26号房屋和曾忠平、王天翠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巡场镇塘坝村×××号,面积为101.18平方米,房屋所有产权证号为宜房权证珙县字第2011×××25号房屋为曾忠平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曾忠平发放了借款50万元。被告借款后不按约定偿还借款,只偿还了部分借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1、被告曾忠平、王天翠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96062.68元(暂算至2015年10月15日),以后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另行计算,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2、对被告曾忠平、王天翠的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曾忠平辩称,借款是事实,对金额被告曾忠平还了部分利息,只是投资失败,现无钱还款。被告王天翠辩称,办理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我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因为是刘华帮我办理的。被告王天翠用自有住房为曾忠平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属实,只是投资失败,现无钱还款。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批准变更为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曾忠平与王天翠于2007年11月2日补领结婚证。被告曾忠平于2012年5月23日与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23日至2015年5月23日,约定月利率0.959%。逾期罚息为借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2012年5月23日,被告曾忠平与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个人抵押合同》,约定用登记所有人为曾忠平、王天翠,坐落于巡场镇塘坝村×××号2楼、3楼、4楼,面积为458.4平方米,房屋所有产权证号为宜房权证珙县字第2011×××26号房屋和登记所有人为曾忠平、王天翠,坐落于巡场镇塘坝村×××号,面积为101.18平方米,房屋所有产权证号为宜房权证珙县字第2011×××25号房屋为曾忠平的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权利证号为:宜房他证珙县字第201**×××28号。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曾忠平发放了借款50万元。借款逾期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截止2015年10月15日,被告曾忠平偿还了部分利息,尚欠本金50万元、利息96062.68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下列证据:1、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的批复、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曾忠平、王天翠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各1张;3、曾忠平借款申请书复印件1份;《个人借款合同》复印件1份;《个人抵押合同》复印件1份、借款借据复印件1份;4、同意借款声明书复印件1份;自愿抵押担保书复印件1份、个人抵押合同复印件1份;宜房权证珙县字第2011×××26号房产证复印件1份;珙国用(2001)第×××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珙国用(2001)第×××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复印件各1份。宜房他证珙县字第201**×××28号他项权证复印件1份。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曾忠平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自双方签订时成立,自原告向曾忠平交付借款时生效。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曾忠平交付了借款50万元,被告曾忠平应依双方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发生在被告曾忠平、王天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被告曾忠平与王天翠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原告与被告曾忠平、王天翠签订的《个人抵押合同》已在相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原告自登记之日起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当债务人曾忠平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原告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忠平、王天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96062.68元(利息分两段计算:1、至2015年10月15止的利息为96062.68元;2、2015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的本金为基数,以合同约定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曾忠平、王天翠未按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债务时,原告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就担保财产(登记所有人为曾忠平、王天翠,坐落于巡场镇塘坝村×××号2楼、3楼、4楼,面积为458.4平方米,房屋所有产权证号为宜房权证珙县字第2011×××26号房屋和登记所有人为曾忠平、王天翠,坐落于巡场镇塘坝村×××号,面积为101.18平方米,房屋所有产权证号为宜房权证珙县字第2011×××25号房屋)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1.00元,(原告已全部预交),由被告曾忠平、王天翠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光怀人民陪审员 何开军人民陪审员 郭康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