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碾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杜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杜某(曾用名杜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景山,邳州市碾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甲,农民。原告杜某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景山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何某甲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满后其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生一女何某乙,××××年××月××日生一子何某丙,于××××年××月××日在邳州市车夫山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不好,原告于2012年发现被告有外遇,双方分居至今。由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何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何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何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与被告何某甲系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生一女何某乙,××××年××月××日生一子何某丙,××××年××月××日在邳州市车夫山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于2012年分居至今。另查明,婚生子何某丙现随被告何某甲父母生活,婚生女何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经法庭询问,婚生女何某乙愿意随原告生活。以上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分析,原、被告双方分居已满2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女何某丁由原告抚养,婚生子何某丙一直由被告父母生活,从有利于朱美媛的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考虑,维持现有抚养关系为宜。关于原、被告婚前、婚后财产问题,因原告并未主张且亦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理涉,如有财产纠纷,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可另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杜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婚生女何某乙由原告杜某抚养,婚生子何某丙由被告何某甲抚养,抚养费均自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 坤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馨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