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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苑力华与青岛利群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伤害赔偿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力华,青岛利群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96号申请执行人苑力华,女,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利群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396号申请执行人苑力华与被执行人青岛利群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伤害赔偿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72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为:由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8660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了付款义务,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院(2014)黄民初字第72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王怀贞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