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30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马芳芳与马伟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芳芳,马伟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465号申请执行人:马芳芳,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马伟学,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马芳芳与马伟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芳芳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36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伟学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鲍蕴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