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关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425号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某,出生地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吉林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佳音、郭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王智慧(已起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间,以租车使用为名,与李某某所经营的陆友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共骗租本田、丰田、奔腾等汽车共计24辆,价值人民币350余万元。其中,王智慧将多辆所骗租的车辆抵押给被告人关某某。被告人关某某以放贷为目的,对王智慧用于抵押的车辆不予审查,属于明知没有合法有效来源,系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抵押。案发后经核实,被告人关某某手中被用于抵押的车辆为东风标志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9193元。案发前,该车被李某某自行取回。案发后,被告人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及鉴定意见,并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王智慧(已起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间,以租车使用为名,与李某某所经营的陆友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共骗租本田、丰田、奔腾等汽车共计24辆,价值人民币350余万元。其中,王智慧将多辆所骗租的车辆抵押给被告人关某某。被告人关某某以放贷为目的,对王智慧用于抵押的车辆不予审查,属于明知没有合法有效来源,系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抵押。案发后经核实,被告人关某某手中被用于抵押的车辆为东风标致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9193元。案发前,该车被李某某自行取回。案发后,被告人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破案、抓捕经过,证实案件侦破情况。2、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关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3、汽车租赁合同,证实王智慧以租车使用为名,与李某某所经营的陆友汽车租赁供述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租车辆。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称我是陆友汽车租赁行的老板,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间,王智慧冒用孙冰提供假身份证(×××)、假驾驶证办理登记,在我这租了24辆车,王智慧自己来租了17辆车,他朋友刘扬租了6辆车,王俊楠租了1辆车,他朋友来租车之前,都是王智慧先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他朋友一会过来租车,费用算王智慧的,我们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车辆不得抵押、转租、出售。2015年3月23日19时许,我与王智慧联系,说租给他的奔腾B70需要年检,王智慧让我去龙潭区缸窑镇取车,等我到的时候有一个男的说车是他的,我说孙冰让我来取车的,他说他不认识孙冰,车是王智慧抵押给他的,在他那拿了6万元,我发现我被骗了。后来我通过GPS找回了14辆车。2015年3月31日下午,我通过GPS定位发现×××本田车,在取车时,有个男的出来说车是王智慧抵押给他的。随后我就报警了。其中,型号为标致508,、白色,车牌号为×××是2014年1月16日租的,租金一天300元人民币。我的车通过公安机关及自己寻找,已经都找回来了,×××号标致508是在桃园路上找到的。5、涉案人王智慧的供述和辩解,称2014年我身边亲属和朋友看我放贷盈利了,就把钱放我这里让我帮他们向外放贷,利息基本是一个月一角,我从中抽点利钱,后来我放出的钱要不回来了,出了窟窿,为了缓一缓给别人的利息,因为我没有驾驶证,我伪造了一个孙冰的驾驶证自己或者让别人去租车行租车再抵押给别人的方式堵窟窿,他们手里有车了,也就能放心点,能给我时间给他们结利息。我把租来的一辆标致508,车的尾号是666抵押给关某某5万元。6、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称2014年3月或4月,王智慧找到我说他在银行搞贷款,有人押车借钱,然后咱们把押的车再转租出去,这样能赚钱。王智慧从2014年3月到4月开始在我那拿款,每次都是5万、6万元那么借,有的时候还本金,从2015年2月开始不还本金了,不给我利息,在我这押车,押完了车他就开走,他说他有个车行,把车租出去,我拿75%的租车款。在我这押了13台车。目前就一台标志508(×××),其余的都让王智慧开走放租车行了,这台还丢了。后来知道是车行的,到期了就把车收走了。王智慧来抵押车时,车就有一个副本和行车证,跟车能对着,但不是王智慧的名字。7、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实东风标致牌DC7207LSBA型小型轿车,白色,车牌号×××号,现价值149193元。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关某某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有破案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汽车租赁合同、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涉案人王智慧的供述、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关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明知他人用于抵押的车辆为犯罪所得,仍予以抵押,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提供财产刑担保,其所居住的社区亦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并落实帮教,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文忠审 判 员 丁宁宁人民陪审员 陈 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春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