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24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临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884号原告:临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临朐县东城街办嵩山路南首东侧。法定代表人:吕传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兰江,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负责人:西光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维康,该公司职工。原告临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海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