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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常建生与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建生,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1民初796号原告:常建生,男,汉族,1963年9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309027718,住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健康村委十五房塘十二号。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所在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汤庄桥。诉讼代表人:张光东,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建生与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建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已减半),由原告常建生负担。审 判 员  崔明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朱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