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辖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XX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徐州开发区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徐州开发区商场,王XX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辖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徐州开发区商场,住所地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8号。负责人PatriceLucienGilbertGenet,该公司营运总监。委托代理人梁志军,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上诉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徐州开发区商场因与被上诉人王XX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3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徐州开发区商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徐州开发区商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徐州开发区商场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慧娟代理审判员 厉 玲代理审判员 曹 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