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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昌斌与被执行人任世敏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昌斌,任世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816号申请执行人蔡昌斌。被执行人任世敏。申请执行人蔡昌斌与被执行人任世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5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6500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2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任世敏定于2016年6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蔡昌斌8000元,剩余欠款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50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