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被执行人贾某某,男任某某申请执行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湖民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贾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26日,任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贾某某在银行、房屋、车辆等单位的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贾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民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