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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被执行人贾某某,男任某某申请执行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湖民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贾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26日,任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贾某某在银行、房屋、车辆等单位的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贾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民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