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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辖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与中安保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沃达大酒店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安保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天津沃达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安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安保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注册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5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A座501-14。代表人刘忠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好国,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天津地质矿产研究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4号。法定代表人金若时,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沃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八号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达玲,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安保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赛特大厦508室。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上诉人中安保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天津沃达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安保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65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安保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主要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并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不应适用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上诉人实际办公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天津沃达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安保实业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在原审起诉状中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天津沃达大酒店有限公司系房屋租赁关系,并以此为由向各原审被告主张权利。因此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无不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诉房屋所在地为天津市河东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彤代理审判员  武 伟代理审判员  李宝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彦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