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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金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7行初25号原告刘金喜,男,195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晋中市榆次区。原告刘金喜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要求依法判令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赔偿刘金喜基本农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经济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59165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刘金喜请求判令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赔偿刘金喜基本农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经济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591650元的诉讼请求,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金喜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史跃林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