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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初349号原告曹某某,女,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告魏某某,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石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牧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