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初349号原告曹某某,女,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告魏某某,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石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牧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