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昌连与被执行人河南海光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刘昌连,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时娇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裁字(2015)43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海光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存款十七万八千四百零七元三角九分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延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