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周西民,辛向阳,张在行,党发荣,郝裕,杨积盈,杨彩虹,卫才胜,崔广水,周效鸿,王峰,项建国,雷武昌诉富平县人民政府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发荣,卫才胜,周效鸿,周西民,崔广水,张在行,杨彩虹,杨积盈,王峰,辛向阳,郝裕,雷武昌,项建国,富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5行初38号原告(起诉人)党发荣,男,汉族。原告(起诉人)卫才胜,男,汉族。原告(起诉人)周效鸿,男,汉族。原告(起诉人)周西民,汉族。原告(起诉人)崔广水,男,汉族。原告(起诉人)张在行,男,汉族。原告(起诉人)杨彩虹,女,汉族。原告(起诉人)杨积盈,男,汉族。原告(起诉人)王峰,男,汉族。原告(起诉人)辛向阳,男。原告(起诉人)郝裕,男,汉族。原告(起诉人)雷武昌,男,汉族。原告(起诉人)项建国,男,汉族。被告富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富平县。周西民,辛向阳,张在行,党发荣,郝裕,杨积盈,杨彩虹,卫才胜,崔广水,周效鸿,王峰,项建国,雷武昌诉富平县人民政府其他一案,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现原告周西民,辛向阳,张在行,党发荣,郝裕,杨积盈,杨彩虹,卫才胜,崔广水,周效鸿,王峰,项建国,雷武昌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西民,辛向阳,张在行,党发荣,郝裕,杨积盈,杨彩虹,卫才胜,崔广水,周效鸿,王峰,项建国,雷武昌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西民,辛向阳,张在行,党发荣,郝裕,杨积盈,杨彩虹,卫才胜,崔广水,周效鸿,王峰,项建国,雷武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西民,辛向阳,张在行,党发荣,郝裕,杨积盈,杨彩虹,卫才胜,崔广水,周效鸿,王峰,项建国,雷武昌负担。审判长 王洪池审判员 XXX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