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陈启辉与宋晓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辉,宋晓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81民初268号原告陈启辉,男,1971年生,汉族,个体,现住洮南市被告宋晓君,男,身份信息不详。现住洮南市。原告陈启辉诉被告宋晓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启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晓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6日、9月29日原告分别给被告制作了断桥铝窗户和车库门,总计价款为10451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原告多次索要上述欠款,被告未支付并拖欠至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上述欠款10451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宋晓君既未到庭、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原告为被告制作断桥铝窗户,被告欠报酬款7451元未付;同年9月29日原告为被告制作车库门,被告欠原告报酬款3000元未付,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了欠据。总计欠原告报酬款10451元,上述款项被告拖欠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所提供的书证记录在卷,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可以确定原、被告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成立。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和标准制作门门窗,原告完成工作目标后,被告应及时给原告结算报酬,被告违约拖延不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晓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陈启辉门窗制作报酬款人民币10451元。如果被告宋晓君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元,由被告宋晓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王东峰审 判 员 邢国光人民陪审员 许宏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之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