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郜民一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王桂霞诉被告(反诉原告)王铁娟、被告付颖、赵林铎、王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霞,王铁娟,付颖,赵林铎,王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郜民一初字第00095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桂霞,女,1962年8月24日生,满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乃金,系原告丈夫。被告(反诉原告)王铁娟,女,1985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程林,系西丰县陶然乡法律工作者。被告:付颖,女,1990年4月6日,汉族,农民。被告:赵林铎,男,1978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强,男,1998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桂霞诉被告(反诉原告)王铁娟、被告付颖、赵林铎、王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王桂霞因其与被告(反诉原告)王铁娟已和解,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王桂霞与被告(反诉原告)王铁娟已和解,原告(反诉被告)王桂霞、被告(反诉原告)王铁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反诉被告)王桂霞、被告(反诉原告)王铁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费50元,原告(反诉被告)王桂霞承担50元,被告(反诉原告)王铁娟承担50元。审 判 长 田宇才人民陪审员 董 平人民陪审员 陈松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都业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