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慧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慧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咏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996号原告沈阳慧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马英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久,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李咏梅,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慧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住所地不明,故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慧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晓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