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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爱穆与杨敬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爱穆,杨敬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财保16号申请人张爱穆。被申请人杨敬鑫。电话:。申请人张爱穆与被申请人杨敬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敬鑫名下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价值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为防止申请人因申请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敬鑫名下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价值5万元)。二、查封担保人王德波所有鲁B×××××小型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