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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2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741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90年6月2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杜某某,男,生于1986年5月2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撤诉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汉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