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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盖淑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盖淑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437号原告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刘延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江朝,住河北省沙河市。委托代理人王武帝,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盖淑杰,,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盖淑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盖淑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盖淑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海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