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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来凤执字第009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福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福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来凤执字第00905-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来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解放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为:42213537-8。法定代表人刘志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中云,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余福元,男,生于1974年10月17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余福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福元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9月25日死亡,继承人不明,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湖北��来凤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2)鄂来凤民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瞿先平人民陪审员  梁晓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家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