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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韩杰与马彬、弭光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马某,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弭某,1982年6月4日。本院作出的(2016)鲁0921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弭某(身份证号:)名下与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现售合同(编号:X,位于宁阳县某小区)买受人弭某直接变更到韩某(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贾如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