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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执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xx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山执字第00574号申请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虹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