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执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xx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山执字第00574号申请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虹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