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执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58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51年1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1976年4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志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孙某某于2015年5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偿还5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元,2016年5月31日前偿还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孙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第一批案件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90元。本院受理后,多次寻找被执行人孙某某无果,依法在公安机关调取了被执行人孙某某的户籍信息,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孙某某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信息,银行有账户,但无存款。查询了被执行人孙某某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多次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均无法联系,至此,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