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李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3刑初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欣,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淑华,女,194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系被告人李欣之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5]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欣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欣及其辩护人刘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欣于2014年夏天购买弹弓、钢珠、压力锤等工具,通过使用上述工具砸毁机动车车窗或商铺店门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间,在天津市河西区茂名道、台儿庄路、黑牛城道等地连续盗窃50余起,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玻璃门砸毁,进入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500余元。2、2014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武某停放于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白天鹅大厦附近的白色大众牌速腾汽车(牌照号津N×××××)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3、2014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苏某停放于河西区台儿庄路白天鹅大厦附近的黑色花冠汽车(牌照号津H×××××)车窗玻璃砸毁,窃得车内少量人民币现金。4、2014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李某2停放于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白天鹅大厦附近的灰色轩逸牌汽车(牌照号津H×××××)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5、2014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柳某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富民桥下的棕色现代牌胜达汽车(牌照号津G×××××)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6、2014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白天鹅大厦附近的红色红旗牌汽车(牌照号津B×××××)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7、2014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玻璃门砸毁,进入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8、2015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水产路靠近陈塘庄铁路桥附近的灰色大众牌明锐汽车(牌照号津D×××××)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9、2015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王某3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的威志牌汽车(牌照号津E×××××)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10、2015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税某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红色思域牌汽车(牌照号津D×××××)车窗玻璃砸毁,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300余元。11、2015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王某4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紫红色长安牌铃木汽车(牌照号津D×××××)车窗玻璃砸毁,窃得车内少量人民币现金。12、2015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张某3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黑色比亚迪牌汽车(牌照号津H×××××)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13、2015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肖某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白色长城牌汽车(牌照号津N×××××)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14、2015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孙某2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黑色丰田牌凯美瑞汽车(牌照号津B×××××)车窗玻璃砸毁,窃得车内少量人民币现金。15、2015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黑色起亚牌汽车(牌照号津H×××××)车窗玻璃砸毁,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100余元。16、2015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沈某2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绿色丰田牌花冠汽车(牌照号津E×××××)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17、2015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张某4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海地道龙天园社区服务中心附近的威志牌汽车(牌照号津E×××××)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18、2015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张某3乙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茂名道与曲江路交口附近的棕色江铃牌落风汽车(牌照号津R×××××)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19、2015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王某5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白色比亚迪牌汽车(牌照号津D×××××)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20、2015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王某6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海马牌汽车(牌照号津E×××××)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21、2015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孙某3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丰田牌花冠汽车(牌照号津E×××××)车窗玻璃砸毁,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70余元。22、2015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张某5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丰田牌花冠汽车(牌照号津E×××××)车窗玻璃砸毁,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100余元。23、2015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沈某3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曲江路小海地宿舍附近的绿色威志牌汽车(牌照号津E×××××)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24、2015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邓某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海地道向明里和先登里交口附近的绿色威志牌汽车(牌照号津E×××××)车窗玻璃砸毁,窃得车内金桥牌香烟四盒。25、2015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杨某2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威志牌汽车(牌照号津E×××××)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26、2015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霍某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黄色比亚迪牌汽车(牌照号津Q×××××)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27、2015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田某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橙色迈腾牌汽车(牌照号津D×××××)车窗玻璃砸毁,窃得车内白酒两瓶。28、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王某7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浅蓝色威志牌汽车(牌照号为津E×××××)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29、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金某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红色威志牌汽车(牌照号津J×××××)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30、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穆某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铜色现代牌汽车(牌照号津H×××××)车窗玻璃砸毁,窃得车内万宝路香烟一盒。31、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张某6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白色现代牌汽车(牌照号津D×××××)车窗玻璃砸毁,窃得车内“舒宠—乐抱”七彩鱼抱枕一个,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69.2元。32、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李某3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白色东南牌汽车(牌照号津R×××××)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33、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任某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黑色北斗星牌汽车(牌照号津K×××××)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34、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刘某2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绿色威志牌汽车(牌照号津E×××××)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35、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徐某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银灰色大众牌途观汽车(牌照号津G×××××)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36、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王某8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绿灰色威志牌汽车(牌照号津E×××××)车窗玻璃砸毁,窃得车内人民币80余元。37、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高某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绿灰色丰田牌花冠汽车(牌照号津E×××××)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38、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罗某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银白色宝骏牌汽车(牌照号津J×××××)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39、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钱某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的红色东风日产牌汽车(牌照号津J×××××)车窗玻璃砸毁,窃得车内行驶证一个。40、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刘某3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白色三菱牌汽车(牌照号京N×××××)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41、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林某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绿灰色威志牌汽车(牌照号津E×××××)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42、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倪某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白色大众牌途观汽车(牌照号津D×××××)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43、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石某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白色三菱牌汽车(牌照号津N×××××)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44、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孙某4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蓝色丰田牌花冠汽车(牌照号津E×××××)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45、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葛某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灰绿色丰田牌花冠汽车(牌照号津E×××××)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46、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玻璃门砸毁,未窃得财物。47、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闫某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红色起亚牌汽车(牌照号津K×××××)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48、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杨某3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银灰色轩逸牌汽车(牌照号津D×××××)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49、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李某4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灰绿色威志牌汽车(牌照号津E×××××)车窗玻璃砸毁,窃得车内发票两卷。50、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王某9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银灰色奇瑞牌汽车(牌照号津G×××××)车窗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51、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邢某2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黑色现代牌汽车(牌照号津N×××××)车窗玻璃砸毁,窃得车内人民币60元。52、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刘某4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黑色现代牌汽车(牌照号津H×××××)车窗玻璃砸毁,窃得车内车辆环保证一个。53、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欣将被害人王某10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蓝色丰田牌花冠汽车(牌照号津E×××××)车窗玻璃砸毁,窃得车内空白发票三卷。被告人李欣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400余元。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砸车辆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7116.5元。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李欣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司法鉴定,被告人李欣符合“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实施作案行为时,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完全责任能力,有诉讼行为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武某、苏某、李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2、何某,4的证言,扣押物品照片,车辆受损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搜查证,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查材料及现场示意图,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李欣残疾人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欣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欣犯有盗窃罪不表异议,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欣目无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欣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欣的辩护人提出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较为客观,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欣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部分盗窃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欣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欣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00元、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税某人民币300元、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00元、被害人孙某人民币70元、被害人张某5人民币100元、被害人张某6人民币169.2元、被害人王某8人民币80元、被害人邢某2人民币60元。三、作案工具弹弓一把、钢珠一袋、头套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忠志审 判 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刘丛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雅速 录 员 王 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