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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刑更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典进运输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典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194号罪犯陈典进,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2006)黔毕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陈典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陈典进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3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355号刑事裁定,将陈典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其后至2013年7月3日前罪犯陈典进获本院减刑二次,共减刑二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陈典进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陈典进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典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2—2014.5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6—2015.5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典进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典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