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民督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秦强波、杭州萧山衙前祥晨钢结构安装队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强波,杭州萧山衙前祥晨钢结构安装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督75号申请人秦强波。委托代理人王泽燕,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被申请人杭州萧山衙前祥晨钢结构安装队。经营者陈振永。本院受理申请人秦强波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2月15日发出(2016)浙0109民督75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杭州萧山衙前祥晨钢结构安装队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本院发出支付令后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督促程序。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思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