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武艳与董闫平、崔哲、胡权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艳,董闫平,崔哲,胡权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武艳,女,汉族。被执行人董闫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崔哲,女,汉族。被执行人胡权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武艳申请执行董闫平、崔哲、胡权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10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董闫平、崔哲、胡权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武艳借款200000元、利息3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予以计算,自2015年8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董闫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武艳借款利息34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455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董闫平、崔哲、胡权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武艳借款200000元、利息3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予以计算,自2015年8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董闫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武艳借款利息34000元,双方当事人予以确认;二、上述款项,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前清付100000元;于2016年9月14日前清付100000元;于2016年12月14日前清付85000元;三、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本和解协议履行,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本案履行先还利息后还本金;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变现本案查封房产清偿债务;五、和解协议达成,申请人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陕0114执139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谷翔斌 关注公众号“”